國貿條款2010介紹
條款說明 |
■ 國貿條規:
「國貿條規」又稱「交貨條件」,是由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簡稱ICC)所制訂,為全球貿易業者、運輸業者、保險業者及金融業者所共同遵守使用,國際商會約每10年修訂國貿條規。目前所使用的INCOTERMS 2000(即2000年版),自2000年出版使用以來,已歷經10年,新版INCOTERMS 2010 於2010/9月進行改版.今年201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
■ INCOTERMS 2010適用效力: 一、ICC制定的國貿條規,僅為規則,提供買賣方共通標準並沒有強制力,本於 契約自由原則,買賣方可自行於買賣 契約中述明權利義務及費用分攤。 二、舊條款適用問題:如上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買賣雙方同意仍可適用,但如有爭議須請ICC仲裁時,僅會依據新版 做解釋,如使用已取消的條規,ICC無法做仲裁 。 |
■ 多種運輸方式所使用下的貿易條件:EXW.FCA.CPT.CIP.DAP.DAT.DDP 國貿條規的這些規則主要在敘述從賣方到買方的貨物交付中所涉及的責任、費用和風險。新版的國貿條規分成兩大類型,將原先的13種交貨條件濃縮成11種,也刪除DAF、DES、DEQ、DDU,但增加了DAT、DAP。 一、第一類型為任何或是多種運輸方式所使用下的貿易條件:EXW.FCA.CPT.CIP.DAP.DAT.DDP共七種。 |
1.EXW: EX Works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Incoterms2010 工廠交貨條件(加註指定交貨地)2010年版國貿條規。 |
2.FCA: Free Carrier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Incoterms2010 貨交運送人條件(加註指定交貨地)2010年版國貿條規。 |
3.CPT: Carriage Paid To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2010 運費付訖條件(加註指定目的地)2010年版國貿條規。 |
4.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Incoterms2010 運保費付訖條件(加註指定目的地)2010年版國貿條規。 |
5.DAP: Delivered At Place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2010 目的地交貨條件(加註指定目的地)2010年版國貿條規。 |
6.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2010 終點站交貨條件(加註指定目的地)2010年版國貿條規 |
7.DDP: Delivered Duty Paid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2010 稅訖交貨條件 (加註指定目的地)2010年版國貿條規。 |
■ 適用海運及內陸水路:FAS、FOB、CFR、CIF 二、第二類型為只適用海運及內陸水路的FAS、FOB、CFR、CIF四種來分類。 |
1.FAS: Free Alongside Ship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Incoterms2010 船邊交貨條件(加註指定裝船港)2010年版國貿條規 |
2.FOB: Free On Board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Incoterms2010 船上交貨條件 (加註指定裝船港) 2010年版國貿條規 |
3.CFR: Cost And Freight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Incoterms2010 運費在內條件 (加註指定裝船港) 2010年版國貿條規 |
4.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2010 運保費在內條件 (加註目的港) 2010年版國貿條規 |
■ 特別說明 一、大家對於經常使用的條件例如FOB、CFR、CIF等雖然已經駕輕就熟,但是誤把它們使用在空運的狀況卻經常發生。其實FOB、CFR、CIF後面都不該接機場(airport),只能接海港(seaport)或內陸水路的港口。 |
二、依國貿條規的規則,在EXW、FCA、DAT、DAP、DDP、FAS及FOB的條件規則下,指定的地方即交貨發生且風險自賣方移轉予買方的地方;但在CPT、CIP、CFR及CIF等條件規則下,指定的地方卻不是交貨的地方。在這四種條件規則下,指定的地方是運費已付訖的目的地。當賣方將貨物交給運送人時,賣方既履行其交貨的義務,而不是貨物到達目的地時。 |
三、FOB、CFR、CIF此三種國貿條規的規則在incoterms 2000版.都以船舷做為交貨地點的敘述已全數刪除,代之以貨物「裝載」於船舶上做為交貨的較佳說法,因此不適合使用於貨物在裝儎於船舶上之前既先行遞交運送人的情形。例如貨物包裝在貨櫃裡,這類貨櫃通常就在貨櫃場遞交。於此情形,應該使用FCA、CPT、CIP。而賣方務必將貨物裝儎於船舶上,這在大宗物資的交易非常地普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