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1982及ICC,2009比較表

貨物保險(ICC,1982及ICC,2009)有關保險期間開始規定之比較表

保險契約效力開始之規定第

ICC, 1982

ICC, 2009 說明
第8.1款 貨物離開倉庫或儲存地點開始運送時,保單始生效。 自被保險標的物於保險契約中載明之倉庫或儲存處所內,為了立即裝上或裝進運送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並開始以運送為目的之第一次移動時開始生效。 2009年條款將保險效力提早至以運送為目的,為立即裝入運送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之第一次移動為瞬間保單效力生效點。

 

 

 

貨物保險(ICC,1982及ICC,2009)有關保險期間終止規定之比較表

保險契約的終止

ICC,1982

ICC, 2009 說明
第8.1.1款 運達至保單所載明之目的地之最終倉庫或儲存處所。 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目的地最終倉庫或儲存處所,自運送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完全卸載。 ICC, 1982規定運達到倉庫即終止, ICC, 2009則規定自運送工具完全卸載後,保單效力才終止。
第8.1.2款 所保貨物運達至保單所載目的地以外之任何其他倉庫或儲存處所而為被保險人用作正常運輸過程以外之儲存、分配或分送。 在未送達最終目的地預定倉庫前,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運至其他任何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用作正常運輸過程以外的儲存或分配、分送之倉庫或儲存處所內,自運送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完全卸載。 條款規定原則不變,如同第8.1.1之規定,只是將運達的規定改自運送工具完全卸載後,保單效力才終止。
第8.1.3款 所保貨物在最終卸貨港自海船上卸貨完成後60天。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選擇使用任何運送車輛工具或其他運輸工具或任何貨櫃內,進行正常運輸過程以外的儲存 ICC, 2009第8.1.3款為新增。
第8.1.4款   保險標的在最終卸貨港自海船上卸貨完成後60天 條款規定不變(同ICC,1982第8.1.3),僅修改「所保貨物」為「保險標的」。


資料來源:曾文瑞 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