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保險的承保範圍
貨物保險的A條款為「概括式(All Risks)」的承保,而B條款與C條款則稱為「列舉式(named perils)」的承保。概括式的承保範圍指的是保險單只概括地對承保的危險為敘述,而非屬於除外不保事項的危險,則自然地在承保範圍之內。因此,危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若要主張不負賠償責任,則要證明發生危險的原因屬於除外不保事項之內,否則就要負賠償責任。保險理賠實務上有時因保險人為顧及賠付後保險代位權之順利執行,而要求被保險須先行取得相關證明如短卸或破損報告,才可以申請理賠。但就(A)條款概括式承保之概念,被保險人其實只要證明損害是發生於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後也立即通知保險人,則應可以申請理賠,至於事故證明文件並非(A)條款索賠之必要舉證文件,保險人除非能證明事故非保險期間發生、事故非承保危險、被保險人不具保險利益等事項,保險人理論上應負保險給付之責。
航運實務上若被保險人(貨主)提貨後發現貨損,頂多只能依海商法第56條之規定以書面通知運送人,或除非貨櫃場於拆櫃時立即開立異常報告以釐清責任,否則一旦貨主提貨後,又進一步要求運送人出具事故證明,實務上非常困難,也可謂強人所難。綜言之,依保險人責任是「契約責任」也是「結果責任」之法理,保險理賠人員若嚴格要求被保險人出具運送人或倉儲、櫃場之事故證明文件方可申請理賠之做法,可能已曲解概括式承保之義,恐生爭議。
給付之責。
所謂列舉式的承保範圍,即是在保險契約中將承保的危險一一列舉,故列在除外不保事項內的危險,固然保險人不須負賠償責任,而即使不在除外不保項目內,若同時也不在承保範圍內之危險項目,保險人當也不需要負賠償責任。因此,危險發生後,被保險人必須要證明發生危險的原因是在承保範圍之內才能獲得賠償。B及C條款承保範圍如下表
A條款 (俗稱全險) | B條款 (俗稱意外水漬險) |
C條款 (俗稱意外險) |
1. A條款為「概括式(All Risks)」的承保 2. 除外不保危險: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正常滲漏 正常失重 正常耗損 正常失量 包裝或整備不當 貨櫃內積載不當 固有瑕疵或本質引起的損失 遲延 運送人破產或財務糾紛 惡意破壞 核子武器 |
1.本保險除了第4、5、6及7條之除外規定 外,承保以下事故 1.1 合理歸因於下列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物的 毀損或滅失 1.1.1火災或爆炸 1.1.2船舶或駁船的擱淺、觸礁、沉沒 或傾覆 1.1.3陸上運送載具的翻覆或出軌 1.1.4船舶碰撞或船舶、駁船或其他運 輸載具與水以外之任何物體的觸 撞 1.1.5於避難港時之卸貨 1.16地震、火山 爆發、雷擊 1.2下列事故直接造成保險標的物的毀損或 滅失 1.2.1共同海損犧牲 1.2.2投棄或海浪掃落 1.2.3海水、湖水、河水進入船舶駁船 之船艙、貨櫃,或儲存處所 1.3於船舶或駁船裝貨、卸貨時整件掉落或 落海之全損 |
1.本保險除了第4、5、6及7條之除外規定外,承保以下事故 1.1.3陸上運送載具的翻覆或出軌 |
資料來源:曾文瑞 副教授